苦力貿易與澳門(二)

華工抑或豬仔?

    在不少以晚清華南沿海地區為背景的影視作品中,常常會有國人被迫販運出洋的鏡頭,亦即是廣東人耳熟能詳的“賣豬仔”。事實上,這些鏡頭並非虛構或單獨的案例,而是當時極為普遍且真實發生的事情。儘管《北京條約》簽訂後清政府允許外商在華開設招募華工的貿易公司,並規定外商須與華工訂定勞動合同,看起來一切都是依法合規地進行。

    然而,大多數外商招募華工往往是透過不正當的手段。在澳門,一般外商招工大抵有三類辦法:一、誘騙,利用華工在國內謀生艱難的心理,再加以說明出洋打工的好處,將其誘至國外;二、設賭局,引誘華工賭博,若賭輸則賣身出洋打工償還債務;三、人口販賣,如廣東地區長年經歷廣府土著與客家移民的部落械鬥,人販子往往乘虛而入,買賣械鬥失敗的俘虜。

    即使有部分華工意識到身陷騙局,但他們到達澳門後即被關押在招工館,葡人稱為“巴拉坑”(Barracão)。在華工上船出洋前,一般會有葡方的港務人員詢問華工是否自願出洋,但因語言不通的關係,許多華工在不知道合同內容的情況下便畫押被販賣到國外。

    與此同時,亦有華工表示拒絕出洋,但隨即被嚴刑威逼,不得不服從。若是遇到堅決不從的情況,外商則會找人冒名頂替,到開船前再把華工換回。

    久居澳門的鄭觀應曾在其著作《救時揭要》提及:“夫豬仔館(招工館)者,拐販華人過洋為奴,其所居名曰招工,俗謂之‘買豬仔’。”由此可見,無論是“華工”抑或是“豬仔”,兩者名稱雖有不同,但實質沒有太大區別,充其量是官方文書與民間稱謂之分。

    一八七二年,澳門政府《憲報》記錄下苦力貿易的殘酷,澳門的街道在過去一年出現了三百多具為招工館所拋棄的華工屍體,其中大部分是因病或身體有缺陷的情況,而處於垂死狀態而被移往收容所的數字則未計算之內。儘管如此,這也不過是華工血淚史的開始而已……

長樓斜巷一帶曾是昔日澳門豬仔館的集中地 (歐嘉宏 攝)
一八六四年,美國《哈潑雜誌》刊 登的澳門豬仔館的繪畫。